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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施行 在職教師參與學科類培訓從重處罰
本報訊 記者趙晨熙 教育部頒布的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已於10月15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,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。規定適用對象為麵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、中小學生,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“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”的形式,即通過即時通信、網絡會議、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;利用居民樓、酒店、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“一對一”“一對多”等校外培訓;以谘詢、文化傳播、素質拓展、競賽、思維訓練、家政服務、家庭教育指導、住家教師、眾籌私教、遊學、研學、冬夏令營、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。有以上行為之一,情節嚴重的,處5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辦法》對多種情形明確依法從重處罰,包括屬於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;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;拒絕、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等。
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,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,群眾可通過國務院“互聯網+督查”、教育部官網、“中國教育督導”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。